參加99年全民運動會臺北縣太極拳選手選拔賽要點
2010-04-22
參加
99年全民運動會臺北縣太極拳選手選拔賽要點
一、依
據:99年3月18日北教體字第0990001210號辦理
二、指導單位:臺北縣政府
三、主辦單位:臺北縣政府教育局
四、承辦單位:臺北縣體育會太極拳委員會。
五、參加單位:臺北縣轄內
29鄉鎮市。
六、比賽日期:
99年6月26~27日(週六、週日)。
七、比賽地點:臺北縣立板橋體育館(板橋市中正路八號)。
八、比賽項目(
25項):
(一)男子推手:
1.第一級:
55公斤以下
2.第二級:
55.01公斤至58.00公斤
3.第三級:
58.01公斤至61.00公斤
4.第四級:
61.01公斤至65.00公斤
5.第五級:
65.01公斤至70.00公斤
6.第六級:
70.01公斤至76.00公斤
7.第七級:
76.01公斤至83.00公斤
8.第八級:
83.01公斤至91.00公斤
9.第九級:
91.01公斤至100.00公斤
10.第十級:
100.01公斤以上
(二)女子推手:
1.第一級:
54公斤以下
2.第二級:
54.01公斤至58.00公斤
3.第三級:
58.01公斤至63.00公斤
4.第四級:
63.01公斤至70.00公斤
5.第五級:
70.01公斤以上
(三)男子套路:
1.十三式
(挑戰金氏紀錄版)
2.三十七式 (己連續
3屆未進入決賽本次不予選拔)。
3.六十四式 (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版第二段)
4.三十八式 (陳氏太極拳)
5.四十二式 (九九太極拳)
(四)女子套路
1.十三式
(挑戰金氏紀錄版)
2.三十七式 (己連續
3屆未進入決賽本次不予選拔)。
3.六十四式 (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版第二段)
4.三十八式 (陳氏太極拳)
5.四十二式 (九九太極拳)
註:套路徵召
97年全民運動會金、銀牌傑出選手:
(
1)男子13式李連春第1名、林忠義第2名。
(
2)女子13式余顏愛梅第1名。
(
3)男子38式陳式太極拳徐家和第1名。
(
4)男子64式周金樹第1名、鄭春凉第2名。
(
5)女子64式丁秋平第2名。
九、選手參賽資格:
(一)戶籍規定:須設籍臺北縣連續滿
3年以上(即民國96年8月20日以前設籍者)。
(二)比賽成績證明:須檢附
97、98、99年參加縣(不含)級以上比賽前6名有成績證明(獎狀影本)。
(三)年齡規定:
1.推手比賽:年滿
15歲以上(民國84年8月20日以前出生)
2.套路比賽:年滿
12歲以上(民國87年8月20日以前出生)
3.未滿
18歲之選手,報名時需繳交監護人參賽同意書。
十、報名人數:
(一)推手比賽:每單位每級限男子
1人,每人限參加一個量級。
(二)套路比賽:每單位每項限男子
2人、女子2人,每人限參加一項比賽。
十一、報名:
(一)報名日期:自即日起至
5月25日
(週三)止逾期不受理
。
(二)請上本會網站
http://
www.tg22422600.org.tw/
下載報名表格。
各單位統一報名,不受理個別報名,報名表至協會網站下載統一格式之電子檔,再附紙本表格,送交委員會,電子檔須於截止日前。
E_mail
:
t22422600@yahoo.com.tw
到會舘
信箱
,以供查核。
(三)報名地點:臺北縣體育會太極拳委員會(中和市橋和路
88號9樓之1)
電話:
2242-2600。 傳真:2242-5188
(四)抽籤日期:
6月5日(週六)上午9時30分,在臺北縣體育會太極拳委員會會館舉行。不叧發通知,請務必派人參加,由各單位派代表一人參加抽籤,否則由競賽組代抽,各單位不得異議。
(五)請各參賽單位事先選拔,並指派領隊、教練、管理等並請統一集體報名。
十二、比賽辦法:
(一)比賽規則:採用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
96年審定最新太極拳規則。
(二)比賽制度:
1.推手比賽:採單淘汰三戰二勝制,預賽及複賽採定步推手,決賽冠、亞、季軍賽採活步推手,每局實際比賽時間,定步推手實戰
1 分鐘,活步推手
實戰
2 分鐘,局間休息 1 分鐘。
2.套路比賽:個人賽採初賽與決賽制(初賽錄取前
8 名參加決賽,依決賽成
績錄取前
6 名。十三式比賽時間:5 至6 分鐘;九九太極拳四十二式比賽
時間:
5 至6 分鐘;三十七式比賽時間:6 至7 分鐘;六十四式比賽時間:7 至8 分鐘;陳氏三十八式比賽時間:5 至 6 分鐘)。。
(三)比賽規定:
1.選手應穿著功夫裝或棉質套頭運動衫,有鬆緊腰帶之燈籠褲,著功夫鞋或運動鞋。
2.參加推手比賽需於出賽前
30分鐘過磅,如體重未符合報名之級別規定者,以喪失資格論。凡不參加過磅者,以棄權論。
3.套路選手服裝依國際太極拳規則之規定。
(四)選手請於
99年6月27日(週日)上午8時報到及過磅。
十三、獎勵:
(一)選拔賽獲得冠、亞、季軍者頒發獎狀乙張。
(二)各組各項目第一名代表本縣參加
99年全民運動會。
十四、領隊會議:
(一)時間:
99年6月27日(週日)上午8時。
(二)地點:比賽現場。
十五、裁判會議:
(一)時間:
99年6月27日(週日)上午8時。
(二)地點:比賽現場。
十六、附則:
(一)賽中如有申訴事件,應於當場以口頭提出,並於
30分鐘內由該屬單位以書面向大會申訴,並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,否則視同自願放棄申訴權。申訴案件以大會之判決為終結,如申訴案件經裁定不成立時,其繳納之保證金沒收。不按上述申訴程序擾亂會場秩序者,取消其比賽資格並禁賽一年。
(二)賽時如賽員不服裁判之判決,在現場咆哮、鬧場,且制止無效時,經仲裁委員會議決定案,該項比賽成績無效。嚴重者,該賽員及所屬團隊禁賽兩年。
十七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,得由主辦單位隨時修訂之。
報名表及競賽要點請至比賽資訊下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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